福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表日期:2006-11-8阅读:2139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06]5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建筑法》、《电力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供配电设施是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用户的正常生活用电。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招标投标、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所使用的电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八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九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章工程建设准备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就供电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
第十一条供电部门应参加当地城建规划部门组织召开的住宅小区管线综合会审会议,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提出建议。
(未完,全文共3213字,当前显示9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