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阜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及《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根据《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阜阳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市及市以下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及市以下地方政府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四条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外,其他各类企业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及市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规范要求,指导企业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在我市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发展计划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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