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建委市政零星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政基础设施应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制度,实行常态化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零星工程,是指道路、人行道、道牙等基础设施维修的施工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零星工程项目,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市政设施零星工程项目单价报xx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评审价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五条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市政设施零星工程项目,由我局邀请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谈判,参与谈判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含三家)。投标人应具备如下资格:
(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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