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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