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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最终定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新劳社字[2007]50号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30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被派遣人员派往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实际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务活动的服务型企业。

第三条劳务派遣企业实行行业资质管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企业行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单位、个人申办(以下统称申办人)劳务派遣企业,应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申办人向其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办劳务派遣企业资质,其申办人应具备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职业资格,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申请表;

2、管理人员状况登记表;

3、专职人力资源师或劳动经济师等相关证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办公场所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申办劳务派遣企业条件的申办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核发《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实际用人单位应使用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资质证书》

的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人员,并按本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企业约定相关事宜。

第八条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等级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次。

(一)一级资质等级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2、职工人数500人以上,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有取得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人以上,其中管理师以上等级的人员三人以上。

(二)二级资质等级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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