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同江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已经安排,但不在预算单位包干经费之内的项目经费。
(二)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主要指。国家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其他必须的追加支出项目。
(三)省财政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需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拨付。
(一)本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或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报预算科,预算科与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核对无误后签字,下达资金指标。
重大支出项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市长签批后方可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资金支出详细计划或合同(协议)等证明资金支出去向的材料和拨款申请书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作为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二)一次性追加支出的审批,坚持市长一支笔批钱的办法。具体的审批程序是:预算单位依据市长签批文件,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金报告,报告要详细说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资金额度。申请资金报告报局长签属意见后,需要审核的提交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局长签批后拨款。不需要审核的由主管局长、业务主管科室签字后,报预算科追加单位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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