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闲置封存与启封制度
机电设备封存与启封
第一条根据生产任务,由矿相关部门决定当期的各种设备动用台数,调度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设备动用计划,具体确定动用设备的编号。
第二条凡未列入动用计划的设备,必须封存,特殊情况应报矿领导批准。第三条需要封存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保养,经机电设备部验收合格,方准封存。经办理封存手续,停放在车库或设备库房,停放位置由生产指挥中心指定。第四条设备需要启封时,必须先办理启封手续,并进行必要的保养后,方可启动,启动后应仔细观察,进行试运转,经过调试和维护后,确保安全,方可使用。
第五条封存和启封手续由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经矿机电矿长、调度室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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