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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3)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4)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7)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1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岗位作业。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考核工作委托辽宁省建设厅干部培训中心和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承担;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七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1、建筑电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60周岁;

2、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55周岁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详见附件1)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不得有器质性心脏病、精神病、癫病、震颤麻痹、癔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2、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并且尚未解除;

3、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不得患有高血压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或本人户籍(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

(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原件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用a4纸按统一格式装订成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或本人户籍(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第八条所列申请材料。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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