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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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