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辽环发〔2013〕53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环境保护局:
现将《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18日
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辽宁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整合社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提高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企事业单位(除核设施以外)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意识,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能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事业单位应急人力、物力储备,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
第四条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及执行工作,以环境应急预案统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对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充足人力及物力保障,积极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物资共享和队伍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有预案、有物资、有队伍,及时、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
件。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实施,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分为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事业单位应编制现场处置预案。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类别、单位规模、风险源种类和数量以及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等,编制一种或几种环境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应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或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十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编制指南等的规定;
(二)符合本单位、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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