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
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学校议事日程。
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和必需的设备。
第七条
学校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学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
(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学校教育与发展积累档案史料;
(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利用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活动;
(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第八条
学校应配备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工作认真负责,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具备专业知识,并经档案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九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第十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在一定期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做好档案工作的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制度,并作为行政管理、教学和学籍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学籍管理等各项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未完,全文共3277字,当前显示10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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