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

(2008年6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8〕167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建筑,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筑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对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职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与《海口市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对本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执法大队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并具体查处重大违法建筑案件。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日常巡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发现、查处和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

一、有错必1

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日常巡查、举报处理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对违法建筑查处的能力和效率,将违法建筑查处责任落实到路段的每一名执法人员。

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对辖区各类建设行为的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筑行为。

第六条日常巡查发现涉嫌违法建筑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采取暂扣工具、设备、查封施工工地等措施有效制止当事人的建设行为。

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对于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建筑案件,应当依照审批程序当日报请立案,立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收集相关证据和询问等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区执法大队接到举报违法建筑行为的,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1个小时内向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指派片区负责人前往现场,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查处。


(未完,全文共3167字,当前显示98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