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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212号【发布日期】

2015-03-27【生效日期】

2015-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5年3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第六条自治区鼓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方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已经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投资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八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具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第九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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