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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发布单位】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日期】

2003-10-22【生效日期】

2003-1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合法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服务和促进本市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指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

第四条第四条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海关、通信、交通、公安、国家安全、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申请设置、使用在本市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

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后,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未完,全文共2315字,当前显示7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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