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降水实施细则
北京市卫生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卫生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京政发„2001‟12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卫生局的公文,是我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卫生局办公室是市卫生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市卫生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市卫生局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明确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报请上
1级机关予以批转或者转发。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市卫生局公文格式分为文件格式和信函格式。文件格式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报告”、“意见”,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印发重要决定、政策、措施、规范、管理制度,通报重大事件等。
信函格式适用于向有关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征求或答复意见,向医疗卫生单位布臵事务性工作等。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与保密期限并排,中间以“★”隔开;“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在首页左上方标明份数序号。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在首页上方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机关标识。文件格式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为“北京市卫生局文件”,信函格式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为“北京市卫生局”。由我局主办的联合行文,我局排列在前。联合行文机关较多,应当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标识下方标明,年份、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标识。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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