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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泰安市文明单位(机关)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文明单位(机关)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常态创建、动态管理,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机关)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经过自愿申报,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或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文明机关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机关、市级文明机关、县(市、区)级文明机关。

第二章文明单位(机关)评选标准

第四条文明单位(机关)的评选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遵守《泰安市民文明公约》和《泰安市民行为规范》,发扬“勇攀高峰、自强不息”的泰安城市精神,努力塑造“平安之都、和谐泰安”的城市形象,干部群众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修养。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三)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办事公道、执政为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行公务,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新型经济组织以人为本,依法经营,诚信立业,规范服务,自觉增强社会责任,创新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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