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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继续、健康、快速发展,大力加强新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1993年呼伦贝尔盟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呼伦贝尔盟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与验收办法》的基础上,对应《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总结和吸收全市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三大创建活动的基础,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良好环境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过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培养、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本级最高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齐抓共管、务求实效的原则,以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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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心,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提高干部职工生活质量、提高单位文明程度为目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促进单位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和满足干部职工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驻呼伦贝尔市各大企事业单位、驻军部队的创建活动受所在旗(市)和呼伦贝尔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检查、指导、验收和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的命名、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市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

(一)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纳入领导班子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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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检查、有考核。班子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群众满意,表率作用突出。

(二)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效果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三)创建活动卓有成效。争创文明单位意识强,创建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工作得力。积极主动参与到当地文明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创建活动,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贡献。

(四)工作实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高,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或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盟或同行业领先水平,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和窗口行业(包括行业窗口)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达到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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