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充装秤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
一、许可项目名称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气瓶、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充装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器具、安全设施;
(四)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
(五)气瓶充装单位有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七)能够向气瓶使用者、罐车运输者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八)能够保证充装活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程序
气瓶、罐车充装许可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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