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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充装秤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

关于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和有关规定

为加强对我市各镇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证村民依法依规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镇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二、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经镇政府审核,由镇规划建设办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三、农村村民在批准的住宅用地范围内建住宅的,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先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镇政规划建设办批准

四、在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镇政府批准。临时建筑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批准的使用期间,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使用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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