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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精)

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属各用人单位:《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93号令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城镇失业人员和其驰巳就业的人员,都必须执行市政府93号令。现就我区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劳动用工管理

(一、自主用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依法自主决定招用人员的时间、方式、条件和数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

(二、空岗报告。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或拟招收人员时,应持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及时到区就业局报告空岗情况,并接受空岗调查。

(三、招用备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制定招用人员简章,到区就业局备案。l、向区就业局提出申请,提交和出示以下资料,填写《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备案表》。(

1、招用人员简章。简章应准确写明。用人单位经济性质、招用人数、招用的工种(岗位、工作地点、合同期限、招用条件、所招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招收方式、招收时间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2、用人单位和经办招用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各类企业组织应持营业执照原件、企业组织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非企业组织应持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经区就业局备案后的招用人员简章,用人单位应先通过成都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还可根据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公布

(四、职业介绍。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职业(人才中介机构,在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推荐和代其招用人员时,必须查验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招用人员简章备案程序。对未履行备案程序的,不得接受其委托推荐和代招人员,应告之或代为履行备案程序。

(五、录用备案。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区就业局办理录用人员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l、《录用人员花名册》;

2、与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3、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4、录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证明》;

5、录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的《外来人员就业证》

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六、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以及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按以下办法办理就业登记:l、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自录用人员30日内,到被录用人员原申领《失业证》的街道、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交回《失业证》。

2、失业人员自被用人单位录用或从事个体经营起30日内,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个体经营工商执照到原申领《失业证》的街道、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交回《失业证》

3、用人单位自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之日起15日内,由用人单位或外来务工劳动者本人,凭劳动合同到区就业局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就业登记

街、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开具就业证明,并以此作为认定失业人员就业的依据。

(七、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在60日内按下列要求及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

1、无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等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和接受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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