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典型示范和引导作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省委《贯彻意见》的需要,是更好地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需要。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提高文明单位的整体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三个文明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发展环境,展示部门和区域形象,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的评选不在此列。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省级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创建组织、有目标、有举措、有实际效果。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勇于开拓,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军民共建、结对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多做贡献。
2.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省委《贯彻意见》,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为重点,广泛开展“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一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一个好成员”活动。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和克服不守信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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