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各工委)、县级四个级别。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标准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党政领导班子重1
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得力。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坚持经常,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和谐局面。
(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省直各工位)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领先。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三)文化建设有力,道德风尚良好。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办道德讲堂,能经常开展活动,积极传播文明风尚。大力推进学习型单位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文化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单位内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知耻明礼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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