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须知2008年5月21日
为使广大参保居民及时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掌握看病就医程序,根据《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
141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7】
215号)文件的规定,现将就医和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向广大参保居民明确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种
(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肾透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
(二)就医审批程序:
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由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治医师开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单》,经科室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同意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审批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包括,血、尿常规、肾功能、电解质等)、环孢素血浓度(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病理检查报告单(限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居民医保证》、《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单》等。
(三)费用结算:
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参保居民在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部分有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二、门诊慢性病
(一)门诊慢性病范围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2、原发性高血压病(限50周岁以上人群);
3、糖尿病(限合并以下慢性并发症者:微笑血管病变、糖尿病脑病、肾病、糖尿病
坏足及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的)。
(二)申报审批程序:
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居民有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至所在社区劳动保
障工作站。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ct报告单、冠状动脉造影报告单、抢救病历复印件、《居民医保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协管员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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