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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2005/09/15------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认真做好备案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意向,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

按照《决定》的规定,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实行备案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实施。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核准制。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申请备案的企业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

浅析建设项目的审批制与核准制

董济生2004年,当临汾热电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的要求,全面开展各项工作的时候,7月1日中国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国发【2004】

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发布。这部法律和这个决定的实施对我国的行政管理和投资体制的改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对当时临汾热电的前期工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多层面、多方位的重大改革,临汾热电从2003年元月原国家经贸委立项,到2006年12月国家发改委核准批复的过程,恰好经历了建设项目由审批制到核准制改革的过程。无论从观念还是具体操作的方方面面,都要求从事发电厂项目前期工作的同志,做到结合项目自身情况、把握政策趋向、明确工作重点、完善各项手续,从而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面对目前的工作,回顾经过的这个全过程,颇有一番感触和体会。在此就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异同之处,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发布实施,经历了极其艰苦和复杂的过程,有人称之为“十年磨一剑”。《行政许可法》从1996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到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历时7年。而投资体制的改革的工作,实际上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从1979年就已经逐步开始。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投资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新的时期。朱镕基就任总理之初,就把它列入其任期内的五项改革中的第二位。之后,经过多方努力和反复论证,直到温家宝任总理之后的2003年12月,国务院才通过了《决定》。但尽管如此,直到八个月之后才得以公布。可见这项改革影响之大、困难之大、意义之大。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进行了规范。在通常情况下,行使设定的机关不得行使实施权,行使实施权的机关不应具有设定权。在这一方面的作用,关键是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实施权给予了严格分离。同时对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就是说,哪些事情要经过批准的,哪些不要经过批准,都有了重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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