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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军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粤府[2002]93号)、(粤教体[2007]32号、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军训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和校内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条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

(一)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和军训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途径。通过军训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知识,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为国家培养储备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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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教育、战争与和平的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学生献身国防的责任感

(三)增强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磨练学生的意志品质,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生军训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坚持依法军训,按纲施训,科学施训。

第五条我校本科学生(港澳学生可自行决定参加;台湾、外籍学生除外)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和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部分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对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学籍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武装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武装部、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后勤处、体育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团委、校医院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

2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校武装部,武装部部长兼任学生军训办公室主任。

学生军训办公室在校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或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院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各学院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九条军训期间,学校成立军地联合领导机构,建立师、团、营、连、排、班建制。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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