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社会福利机构收送养弃婴(童)暂行管理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民发[2003]112号2003年9月4日)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涉外送养行为,维护被送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涉外送养工作的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涉外送养的儿童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以下简称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制件。
(二)被送养儿童的户籍证明复制件。
(三)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
成长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经过、入院初期的身体状况、在院期间各阶段的身心发育状况及免疫接种情况、性格特征及表现、喜好、与他人交往等情况。被送养儿童年龄为0—6周岁的,还应提交《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此表每3个月填写一次。
(四)《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
体检应当在定点医院进行。定点医院应当是地(市)级以上的儿童医院或设有儿科的综合性医院。定点医院由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报中国收养中心备案。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主管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体检。
被送养儿童是病残的,应提交病残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治疗情况报告等。
(五)被送养儿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近期全身生活照片。
被送养儿童是病残儿童且病残有外观表现的,还应提供病残部位照片。
(六)被送养儿童是孤儿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送养儿童是弃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的证明、《捡拾弃婴登记表》、《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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