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保厅验收资料和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基本程序
国家环保部项目:
1、试生产程序
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并具备试生产条件后(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都建设完毕并可以投入使用,所有设施必须符合环评要求)。
建设单位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督管理处提交试生产申请,提交时需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报告》2份和《环境监理阶段报告》2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督管理处受理后出《建设项目试生产批文》。
2、验收程序
在建设单位取得《试生产批文》后,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试生产3个月,试生产期间项目达产75%以上,建设单位需与国家环保部取得沟通,环保部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竣工环保监测工作,同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环境监理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依据上述报告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以上3个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可向国家环保部,提交上述3个报告,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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