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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值如何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关于明确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的函

税政科便函〔2009〕1号

各分局、稽查局:

近期,基层及纳税人普遍反映是否应该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经对照有关的财务税收政策规定并请示,现明确如下意见:

一、取得土地后未建房的税收处理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取得土地后未建房的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不并入房产原值。

二、建造房屋占用土地的税收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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