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负责,院办、医务、药剂、护理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2.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4.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6.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库房上墙)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员凭《印鉴卡》向本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根据管理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剂科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一级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2.门诊药房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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