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泽州县妇幼保健院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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