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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国税规[2015]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

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规[2015]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发展需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税款安全和及时入库,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在总结本市税收票证管理经验并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5日

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本市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申请开具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除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的税收票证外,本市税收票证启用联次由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市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起草制定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二)指导、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及计划编制、领发、保管、停用、交回、损失核销、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检查、经验交流及调研活动;

(六)市局票证中心具体负责实物税收票证的印制、发放、销毁等工作;

(七)本市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税务分局及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管辖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盘点、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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