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7-30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项权利,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年休假
年休假制度是机关工作人员享受的每年一次的休假待遇。
(一)条件及待遇
1、凡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均可按以下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
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七天;
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
休假天数包括公休日(周
六、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符合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条件的,除享受年休假待遇外,仍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并且可以合并使用。
3、在本年度内累计事假时间超过本人应享受休假天数的,累计病假时间超过本人应享受休假天数一倍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又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4、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照发。
5、下列人员不享受当年年假:
考录人员试用期未满的;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惩戒的。
(二)管理及审批
1、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休假时间,由所在处室统筹安排,并在本年度内一次使用,不得延至下年度。
2、各处室必须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处室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好本处室工作人员的休假。填写《年休假计划备案表》报人事教育处、厅机关工会备案,并由人事教育处、厅机关工会监督执行。
3、需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休假申请表》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一般工作人员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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