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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06月06日文章来源:作者:浏览次数:17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使农民病有所医,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户籍在本市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第四条新农合基金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市卫生计生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农合工作,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本县区新农合工作。市、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市、县(区)财政、民政、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新农合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统筹

第六条新农合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条新农合基金筹集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根据政府财力状况相应调整。第八条农民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凭户口簿向所在乡镇政府登记缴费,乡镇政府向参合农民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凭证。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由各乡镇按周汇总上解到县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九条农民参合资金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缴纳完毕,次年享受新农合医疗费用补偿。第十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中其他类别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参合费用由县区民政部门代缴;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参合费,由县区卫生计生部门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全额代缴。

第十一条鼓励家庭对即将出生的胎儿提前缴纳参合费用。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未缴纳个人参合费用的,可以享受参合母亲同等新农合补偿政策,与母亲合并计算一个封顶线。

第十二条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拨付到各县(区)新农合基金专户,按照实际参合人数决算。

第三章基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普通住院、单病种付费、重大疾病等补偿;

(二)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门诊特殊病以及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三)大病保险统筹基金用于为参合农民缴纳大病保险保费;

(四)风险基金用于防范新农合运行中基金支出风险,从筹集基金中提取,由市财政新农合专户集中管理,风险基金规模应当保持在各县区年度基金总额的10%

各县区可以申请使用风险基金,使用后应在次年补齐。第十四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新生儿26种遗传代谢病筛查、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等公共卫生项目,应当先执行专项补偿,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封顶线和患者实际医疗总费用。

免费治疗项目,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补偿项目包括治疗费、化验费、影像诊断费、治疗必需的药品费、手术费等,不得用于自购药品费、伙食费、取暖费以及其他与治疗无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四)工伤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五)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补偿标准和模式

第十七条新农合补偿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大病保险的补偿模式。第十八条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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