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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临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政府有关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力求平衡”的原则,实行三级筹资(市、乡镇(街道)、农户)为主,一级管理(市级)的形式,按比例定额补助的办法管理基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立临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卫生局、宣传部、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农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发展和改革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医办),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医管理中心)。

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设办公室。市农医管理中心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监督委员会由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

组织机构职责

(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1、制定和修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2、负责本办法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

3、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4、指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定期结算与公布;

5、对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审计。

(三)市农医办

1、具体实施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2、负责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3、负责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用药、诊疗范围,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导;

4、指导、检查市农医管理中心的工作

(四)市农医管理中心

1、制订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及工作制度并具体实施;

2、核实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名单,督促各乡(镇)、街道基金收缴;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核对、审批、补助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4、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及财务月报、半年报、年报等统计报告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5、负责对乡(镇)、街道农医办的业务指导;

6、负责落实市农医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1、负责做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

2、确保本乡(镇)、街道财政资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基金收缴及时足额到位

(六)乡(镇)、街道农医办

1、负责编制核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名单,协助村委会向农户收取个人缴费部分;

2、负责参加对象身份确认;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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