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
龙泉驿区公益律师志愿者协会章程
2014年12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龙泉驿区公益律师志愿者协会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由律师事务所和专职律师组成的以法律专业知识服务区域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盈利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公益慈善之心为他人,以法律专业知识为依托,以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协调配合政企公益活动,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开展各种义务性和无偿性活动,不求私利与报酬,改善社会的志愿服务团体。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龙泉驿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龙泉驿区司法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38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
(六)参与社会各种类矛盾纠纷的化解与调处,维护社会稳定。
(七)配合公、检、法、司、工、青、妇、工商、税务、房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法律宣传,承办具体案件。
(八)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区域内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拥有本行业执业许可证书,个人会员拥有本行业执业证书;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愿意积极投身协会事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查是否符合入会条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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