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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国家处理中心;

(二)城市处理中心;

(三)直接参与者;

(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

(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四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含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

1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国家处理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五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

(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

(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等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其他岗位。

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2第六条

各岗位应当配备相应数量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注销该用户。

直接参与者系统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向清算中心报备。

第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运行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操作管理

第九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

第十条

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定期或按清算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工作日和清算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3第十二条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直接参与者接收、发起的支付业务权限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国家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设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金额起点。

第十四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设置小额支付系统提交清算场次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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