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5〕287号【发布日期】
2005-11-05【生效日期】
2005-11-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银办发〔2005〕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请转知辖属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
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国家处理中心;
(二)城市处理中心;
(三)直接参与者;
(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
(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五条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以及―81―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系统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第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
(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
(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
(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增设其他岗位。
第八条第八条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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