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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国家处理中心;

(二)城市处理中心;

(三)直接参与者;

(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

(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119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系统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

(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

(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

(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增设其他岗位。

第八条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注销该用户。

第三章操作管理

第十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第十二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支付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国家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调整系统运行时间。

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退出登录。第十三条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

(一)设置直接参与者的支付业务接收、发起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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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置支付系统的业务金额起点;

(三)设置小额支付系统提交清算场次和时间;

(四)设置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质押品价值和投信额度;

(五)根据设备存储容量和业务需要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系统工作日应当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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