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对外援助与国际关系

论工会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的关系

政府法律援助的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工会法律援助的含义是:

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同时,工会法律援助接收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由此可见,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在维护职工、工会工作者权益领域内是对政府法律援助的一种有效补充。

一、“诉讼式”的法律援助存在诸多问题

(一)诉讼式的援助对于职工维权治标不治本

法律制定的目标,在于规范人的行为。“诉讼”只是法律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它使参与者能够从诉讼的过程中领悟法的真谛,从而规范自我行为,同时又影响周边人群。但目前,却没有完全达到这样的效果——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受理的劳动争议类案件数量仍呈上升趋势。

除因受整体经济形式未有完全复苏影响外,笔者发现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又一原因存在于职工的过度“维权”,即职工与企业之间缺乏“和谐”的用工关系。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法律援助的援助行为其实并不“成功”的。

(二)诉讼式的援助使得职工在诉讼权利得到维护的同时,却失去了更多权利

诉讼维权不能从整体上维护职工根本利益。当以“诉讼”方式每援助一名职工打赢劳动争议官司,使他们的诉求得到实现的同时,也使他们的权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目前劳动争议的诉求大多是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是提出这个诉求的前提是职工必须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当职工实现诉求的同时,也就自然失去了再在这个企业继续工作的机会,或者准确说是谋生的机会。而当这些职工到新企业后,他们会不自觉的隐瞒他们的这段诉讼史,为什么呢。答案应该不言而喻。所以,“诉讼”式援助对于参与诉讼维权的职工而言,可以等同于“饮鸩止渴”。

(三)诉讼式的援助往往是以更多职工利益受损为“代价”


(未完,全文共2860字,当前显示85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