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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财发[2010]19号

发布日期:2011-5-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

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第七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结算外汇一般选择美元或欧元,但同一项目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只能选择同一种外汇。

第八条实施企业投标时,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申报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价款,如能自行解决外汇或当地货币,可不申报。

第九条由受援国政府提供并交由我方管理的项目资金、援外专家生活费用补贴等收入,由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按两国协议或对外合同规定及时向受援国收取,不得隐瞒不报或坐支挪用。如需纳入内包合同价款,可由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按内包合同规定与国外技术组进行结算。

第十条实施企业应加强对成套项目资金的管理,遵守我国和受援国外汇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风险意识,安全、合理使用援外资金。

第三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成套项目各项成本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摊。凡不属于成套项目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不得挤入成套项目成本。

第十二条成套项目施工任务一般应按下列成本项目进行核算:

一、人工费。包括中方人工费和当地人工费两部分。

中方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所开支的国内工资性费用、国内旅费、体检检疫费、人身保险费、炊具卧具费,国际旅费、国外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奖金等。

当地人工费。指雇佣当地工人所支出的工资、加班费、奖金、劳动保护及招聘解雇等费用。

二、材料费。指由我方提供用于项目的各种材料(包括试生产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三、设备费。指由我方提供的项目生产(生活)设备和产权属对方的施工机械及随机零配件的实际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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