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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

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

一、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

(一)城市绿地的管理责任分工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18条的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二)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及其自然条件的保护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保护措施主要有:其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其二,因道路、建筑等施工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必须首先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方可用地,最后,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恢复原貌,按期归还;其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其四,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须报经原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其五,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将公园绿地用于合资共建,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应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其六,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补偿措施,根据占地规模报经规定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

用城市绿地1h㎡以上的,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二、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

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规定如下。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对破坏城市绿化种植的花草树木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花草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树木或绿化种植的花草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加倍补偿;第三,城市树木大规模的更新,必须经专家论证签署意见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灌溉、防护、照明、指示标志、游览休息场所、装饰设施等)完好;第五,城市市政公用管线的管理单位,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在采取上述保护管理的安全措施后,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在绿地的管理单位报告情况,证实其措施得当,并共同处理善后或采取补救措施。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一)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和保护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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