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应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至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为了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地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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