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牌照使用规定
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厂区域内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我厂基建工作部负责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对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强对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
第五条(居住房屋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政工部备案:
(一)房屋房人的姓名或住所;
(二)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
(三)房屋坐落地点;
(四)临时宿舍使用总间数。
(五)施工工地地点;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三)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七条(临时宿舍的房屋安全要求)
提供使用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消防设施;
(二)保持房屋出入口、通道的畅通;
(三)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对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只能用于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
第九条(对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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