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黔南州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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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化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我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工勤岗位,通过公开竞争产生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择优聘用的一种选拔聘用办法。
第三条竞争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人才原有身份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四条竞争上岗在事业单位合理设置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职数内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由事业单位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要求,科学设置;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由事业单位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设置。
第二章范围
第五条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单位,在推行聘用制的过程中,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上岗。第六条竞争上岗原则上在事业单位内部实施。对某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也可以根据需要,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竞争选拔。
第七条下列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
(二)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能竞争的岗位;
(三)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岗位。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能参加竞争上岗: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二)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三)受政纪处分尚解除的。
第三章条件
第九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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