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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0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9日黔南州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机构,重点城市的人防机构应当单独设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工作的成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政绩一项重要内容,应当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列入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负担人民防空经费,每年应按不低于上年本级财政收入的千分之一的比例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人民防空重点工程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工程建设经费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二)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人民防空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修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结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当经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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