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709:19:49
第51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城区(包括东港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委员会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制定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
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
大力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审批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八条
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及重要物资储备工程、重要政治、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要求,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
(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地面首层面积包括裙房面积,基础开挖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且挖深超过3米的部分,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与主体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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