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备案、核准概念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申办指南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及配套文件规定,投资项目划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项目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建设条件具备且属市级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1、政策依据:
《国部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5]90号)
2、权限: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一式2份);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资金证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8)招标基本情况表;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承办科室:本局对口业务科室
二、项目核准制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属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的项目。
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
2.权限:
按《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执行。
3.所需资料:
1)申请核准的文件(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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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