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5]3号j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农[2005】
1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及标准:
(一)对原煤开采企业按原煤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原煤征收0.7元。
(二)对铁矿石开采企业按矿石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铁矿石征收2元。
(未完,全文共986字,当前显示25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