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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保,政府补助;

(二)医疗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更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和业务管理机构,并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参保缴费登记和医疗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街办(镇)、社区具有医疗保险管理职能,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和由财政负担部分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协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教育部门按管辖权组织所属大中小学生及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负责有关补贴对象身份确认、补贴政策宣传和组织参保;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参保与缴费第十一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中专、技校学生;

(三)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四)统筹区内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且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上述

四、

五、六条涉及到的人员除外),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按自然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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