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最终定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工作,加强星级农家乐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和年度复核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65\t2617-2006)和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凡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书后,方可进行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对证照不全的业主不予进行评定。
第四条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开设于乡村、农场、牧场、旅游区(点)及周边,提供观光娱乐、休闲度假、劳作体验为内容的旅游项目以及住宿、餐饮服务为主的,具有浓郁民族风情的农家庭院、牧场、果园等,正式开业的,均可申请参加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牧家乐、林家乐、渔家乐、家访点等的管理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标准的修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组建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
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星级农家乐评定委员会,并报自治区农家乐星级农家乐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农家乐等级实行分级评定、属地管理原则。
1、一星级、二星级农家乐由各地(州、市)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条件成熟的各县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同时,负责将本县所评星级农家乐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地州市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三星级农家乐由县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推荐,各地(州、市)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同时,负责将本地区所评星级农家乐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3、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由各地(州、市)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初评推荐,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各地、州、市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星级农家乐的评定以及拟评为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相关初评材料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各级农家乐的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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